5月22日,孫燕姿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了《我的AI》一文,首度回應自己對“AI孫燕姿”的看法。
孫燕姿稱,當她的歌迷已經接受她是一名冷門歌手的事實時,AI孫燕姿成了頂流。她想跟歌迷們說的是,你們和一分鐘推出一張專輯的人有什么好爭的。
對于AI,孫燕姿表示,AI赫然聳現并將威脅到成千上萬個由人類創造的工作,比如法律、醫學、會計等行業,以及目前我們正在談論的,唱歌。并對此人類如何應對AI表示悲觀,稱“諷刺的是人類無法超越它已經指日可待。”“你并不特別,你已經是可預測的,而且不幸你也是可定制的。”最后她稱,“在這無邊無際的存在之海中,凡事皆有可能,凡事皆無所謂,我認為思想純凈、做自己,已然足夠。”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AI孫燕姿火熱出圈,又一次再社交媒體上掀起AI熱,界面新聞記者在B站上看到,目前“AI孫燕姿”已經擁有超過1000首翻唱作品,數量遠超真人歌手,其中“AI孫燕姿”翻唱《下雨天》《半島鐵盒》等作品更是取得了突破百萬的播放量。除孫燕姿外,面對周杰倫、陶喆、陳奕迅、王菲等歌手也被“AI化”,擁有各自的AI翻唱歌曲。
從技術原理來看,“AI孫燕姿”翻唱歌曲并不復雜:AI技術提取某位歌手的音色,再用其替換另一位歌手音色的方式,可以實現接近歌手本人翻唱的逼真效果。通過建立神經網絡模型,經過大量音樂數據集訓練。此外還需要對生成歌曲進行后期編輯,如混響或修音等,最終使得AI虛擬歌手的聲音與真人歌手無異。
整個過程都需要AI模型的技術支持,其核心技術來源于歌聲轉換模型,歌聲轉換模型提取到歌曲的音調、音高等特征,然后將每段音頻做成幾秒到十幾秒不等的切片,然后將翻唱者的聲音數據丟給算法拾取出來,并與對應歌曲的切片對應。
要AI充分理解孫燕姿的聲音,就需要足夠多的孫燕姿音頻,進行訓練。目前來看,隨著開源AI模型降低門檻和網絡教程的豐富,即使對計算機一竅不通的外行,也可以創造出AI模型。因此打造AI孫燕姿并不難,足夠多的數據下,再付出一定時間和設備成本即可做到,與目前流行的打造AI數字人(12.190,?-0.23,?-1.85%)的流程基本一致。
與其他AI生產內容一樣,AI數字人也面臨諸多法律和倫理問題。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游云庭律師近期撰文認為,根據知識產權法律,用真人語音訓練人工智能并生成歌曲的,如果不做商用,大概率不侵權,但發布在網上還是應當先拿到相關的詞曲著作權、伴奏音樂、視頻使用素材的授權。但根據《民法典》,用真人語音訓練人工智能并生成歌曲的,必須取得真人的授權,否則涉嫌侵犯人身權。
游云庭分析,在知識產權上,AI克隆人的問題不大。以“AI孫燕姿”為例稱,利用孫燕姿的語音訓練AI,不需要知識產權授權,因為提取孫燕姿的語音并非是她的唱片中的歌聲,而是她發布會、演唱會上的講話。據現有《著作權法》,孫燕姿的語音受鄰接權保護,但鄰接權是弱保護,只有對傳統的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行為的保護,沒有兜底,所以如果出現法律規定之外的使用方式,就不構成侵權了。AI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著作權法》立法時還沒有的:將語音文件輸入到人工智能引擎中進行訓練,因此不算侵權。
不過,游云庭表示,此類模仿真人的AI數字人,在訓練階段,可能存在隱私保護的問題。例如,用戶上傳的社交網絡內容,往往是和其他人交互的內容,這樣的內容如果包含其他人的個人信息,不經同意便上傳,涉嫌侵犯對方隱私權。而在輸出階段,則有倫理和法律挑戰,交互的內容首先不能違反當地的法律規定,同時也要符主流道德標準。
但游云庭亦指出,“AI孫燕姿”以孫燕姿發布在網上的相關歌曲,涉及到了孫燕姿人格權保護的問題,包括姓名權、肖像權、聲音權等。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和聲音權都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法律外,此外“AI孫燕姿”的出現同樣引發了對于道德倫理問題的擔憂。比如近期德國雜志Die Aktuelle在最新一期刊物上發表了一篇由AI生成的對七屆世界冠軍賽車手舒馬赫的“采訪”內容,引起輿論大嘩,受到舒馬赫家人的強烈批評。由此來看,AI技術引發的一系列現象仍是人類社會未曾有過新鮮事物,人類仍需要盡力適應和探索應對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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