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W)據北京證監局網站14日發布的消息,因涉及信息披露違規,北京證監局對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想控股”)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披露,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2021年公司債券發行人現場檢查工作的通知》及監管工作安排,北京證監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對聯想控股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四個信息披露問題:一是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在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早于境內交易所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發布時間。二是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擬收購盧森堡國際銀行股權事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時間晚于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三是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四是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夠清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
同時,北京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2022年3月31日,聯想控股在港交所發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布》公告,但是該信息未在上交所債券市場同步披露。
北京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第四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聯想控股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北京證監局披露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聯想控股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證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聯想控股還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