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5月19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定點零售藥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稱,各省級醫保部門原則上要于2026年9月底前出臺全省統一的定點零售藥店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白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
通知明確,白名單內的,個人賬戶在定點零售藥店可以支付;白名單外的,不予支付。列入白名單的,應是經藥監部門正式批準注冊或備案,可以在零售藥店銷售,并且與治療密切相關、醫療屬性強、價格適宜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原則上,可以在零售藥店銷售的國藥準字H(Z、S)、國藥準字H(Z、S)C、國藥準字H(Z、S)J、國藥準字C批文藥品、中藥飲片等藥品,體溫計、血壓計、血糖檢測儀、康復輔助器械等醫療器械,醫用口罩、棉簽(棉球)、紗布繃帶、創可貼、退熱貼等醫用耗材,病原檢測試劑、早孕試紙等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末梢采血針、筆式注射器及針頭、碘伏帽、造口護理袋等長期治療使用的器械耗材,可以納入白名單。對于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潔具、家用電器等非醫療用品,牙膏牙刷牙線、面膜化妝品、隱形眼鏡、按摩設備、智能通訊計時設備以及用于體育健身、養生保健等生活功能為主、醫療附加值較低的器械耗材,不得納入白名單。要堅決防止將僅為適配醫保支付、無實際醫療價值或實際醫療價值較低的“馬甲產品”納入白名單。各地制定白名單時要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的意見并根據群眾需求和醫藥技術發展動態調整。
通知要求,加強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各地要及時將定點零售藥店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白名單及有關要求作為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事項,制定補充協議或修訂協議文本,及時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進一步加強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嚴格分類分區管理,并設置清晰統一的醫保標識;嚴禁定點零售藥店通過誘導消費、夸大宣傳等方式,誘導參保人員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購買白名單之外的產品;嚴禁定點零售藥店對醫保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支付時實行不公平、歧視性價格,以高于非醫保患者的價格銷售。